目前分類:相關法令更新 (5)

瀏覽方式: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
轉知訊息自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網站

弘毓基金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修正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」,並修正名稱為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」,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生效,業經法務部會同內政部、財政部、教育部、經濟部、交通部、文化部、蒙藏委員會、僑務委員會、中央銀行、行政院衛生署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、國立故宮博物院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、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、公平交易委員會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、客家委員會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正發布施行。

弘毓基金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第三十一條 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,並公告註銷許可證:

一、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,連續二年內無實際服務件數。

弘毓基金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第十一條  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出養人評估及審查方式,得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收出養人評估:包括會談、訪視或調查。

弘毓基金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第一條   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   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提供及辦理之服務範圍如下:

弘毓基金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